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
为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《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,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天津市宁河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。
二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:
1.秸秆、荒草、落叶和祭祀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;
2.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。
三、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园区、七里海管委会作为禁烧工作执法主体,负责各自区域内禁烧执法工作。
四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》等,由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园区、管委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五、因露天焚烧行为,过失引发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六、因露天焚烧行为,造****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,构成犯罪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对不听劝阻,故意露天焚烧,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或现场检查等情况启动倒查机制,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。
九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,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。
十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、举***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。
十一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天津市宁河区城管委
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
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
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
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
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
天津市宁河消防救援支队
2022年10月20日
来源:宁河融媒 |